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zxxianan | 发布时间: 2014-01-05 | 29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年1月3日政协咸安区第四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增强政协委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调动和发挥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安区政协委员。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委员应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自觉参加区政协和各联络处(组)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积极为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献计出力,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与职责
第三条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七)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八)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 政协委员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参加政协会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是政协委员、常委履行职责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政协委员、常委要正确处理好履行职责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按时出席政协组织的各类会议。
(三)撰写政协提案。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方式。运用提案履行职责,既是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更是应尽的义务。
(四)参加视察、调研、民主监督和文史工作。视察、调研、民主监督是政协委员有序参与国是、联系社会各界,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政协委员要踊跃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民主监督活动,认真参与撰写视察、调研报告,发表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担任政协委派或部门邀请的民主监督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政协委员要认真承担历史责任,积极撰写和提供亲历、亲见、亲闻史料。
(五)参加专委会、各联络处(组)组织的活动。发挥专委会履职的基础作用,专委会组成人员要踊跃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区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政协联络处(组)安排的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六)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的一项重要经常性工作。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和真实反映群众尤其是本界别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撰写社情民意信息。
(七)服务民生民本。履职为民是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协委员要不断增强社会责任,主动服务民生民本,切实为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政协委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五条 组织政协委员进行学习培训是政协的优良传统,是推进咸安政协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区政协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政协委员有计划地学习培训。政协委员应树立“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履职水平,争做学习型政协委员。
第六条 学习培训的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中央、省、市、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的理论;经济、法律、管理、科技等方面的知识。
第七条 学习培训的方式:
(一)通过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讨论;
(二)依托政协组成单位、界别、专门委员会和政协联络处(组)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
(三)通过组织参观、考察,采取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专题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四)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学者举办情况通报会、专题报告会;
(五)对换届新任政协委员进行集中培训,对届中调整的新任政协委员及时进行集体谈话培训;
(六)为政协委员订阅政协报刊,发放各种学习资料等。
第八条 在咸安区政协网站、《咸安政协》期刊上建立学习教育专栏,为政协委员的学习、交流开辟有效的途径。
第四章  政协委员的服务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政协委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政协党组、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各司其职,抓好政协委员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区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各联络处(组)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的组织、协调、联络、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走访活动,关心政协委员的工作和生活;开展谈心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努力为政协委员提供良好履职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区政协机关应提高为政协委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政协委员充分履职提供帮助和支持。区政协应主动加强与委员单位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委员单位对政协工作和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支持;积极为委员履职搭建平台,真情为委员履职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政协委员年度履职综合积分制。根据《咸安区政协委员任期履职情况综合评价办法》,在区政协办公室和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联络处(组)负责对本处(组)委员参加各类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等专题活动,以及提交提案、建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奉献社会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编制《政协委员年度履职量化考绩报表》。年终,根据委员履职量化考绩得分情况,评定委员履职等次,评定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四条 实行政协委员年度述职评议制度。每年年末,政协委员将履职情况向所在联络处(组)进行述职,并参加集体评议。
第十五条 实行政协委员任职履职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对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实时登记、量化统计,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根据政协委员每年履职等次评定情况,形成每位委员任期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并纳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
第十六条 政协委员工作变动、职务变化、通讯地址变更以及奖惩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及所在联络处(组)。
第五章  政协委员的奖惩与辞职
第十七条 对履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文件、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宣传。
(一)开展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优秀提案活动,每年评选一次,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二)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2次以上评为各类先进并符合政协委员任职资格条件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三)对多次获得区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区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推荐。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不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纪违法的政协委员,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分别采取谈话、劝辞或撤销政协委员职务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联络处(组)主任(组长)与委员进行谈话:
1、一年内2次以上未经批准不参加政协各类活动的。
2、连续两年未撰写提案或书面反映社情民意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一年内不参加区政协及联络处(组)组织的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2、届期内当年履职考绩等次被定为不称职的;
3、受到治安条例处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政协委员职务:
1、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政协委员辞职由本人向各联络处(组)提出,各联络处(组)受理后,报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
撤销政协委员职务由各联络处(组)报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征求区委组织部或区委统战部意见,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