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zxxianan | 发布时间: 2012-08-28 | 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2年5月21日政协咸安区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委员履职责任,提高机关为委员履职服务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咸安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咸安发[2011]10号),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委员应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自觉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积极为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献计出力,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加强委员履职管理,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是区政协的重要职责和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委员履职义务
第四条   委员应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义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政协咸宁市委员会所作的全省、全市性决议和本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所作的全区性决议。
  第五条   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   委员应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以及政协工作规则,学习和交流业务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增强履职能力。
  第七条   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并做好参会准备,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建言献策。
第八条   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协商、座谈等活动,并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   委员应积极履行职责,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履职活动、提交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提出一项意见或建议。争取每届任职期间撰写一篇文史资料稿件。
第十条   委员应围绕全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积极撰写提案,并积极参与提案督办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应密切联系各界群众,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了解真情实况,通过政协组织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积极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履职服务
第十二条   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尊重和维护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保障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委员参与政协履行职能各项活动的权利;保障委员在政治、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应享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委员因履职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应按章依法主动关心,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公正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部门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应向区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确属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积极组织专门委员会委员开展活动。未列入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界别(委员)活动小组,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联系,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区政协在区直有关单位或乡、镇(办、场)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或召开有关会议时,应根据需要通知各政协联络处(组)的政协委员参加。各政协联络处(组)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也应根据需要主动邀请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积极举办学习培训、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等活动,同时充分利用咸安政协网站、《咸安政协》杂志等,向委员提供信息和学习资料,提高委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积极拓展委员知情明政的渠道。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协调并支持委员因履职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协调并支持委员根据需要在本人所在单位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和参加有关会议;完善委员通过网络传送、交换和查阅资料的途径,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建立区政协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机制。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按照《中共咸安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咸安发[2011]10号)文件的规定,在时间、经费等方面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履行职责受到影响。
  第二十条   提高委员履职服务质量。区政协各委、室要进一步增强为委员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认真组织各种会议,精心安排各项活动,扎实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及时反馈委员提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为委员履职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区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掌握委员相关情况,发挥服务委员专门性工作机构的作用。
第四章  委员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协每年对履职成绩显著的优秀委员进行一次表彰。由区政协办公室会同委员工作委员会制定表彰方案,经主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委员受表彰的情况,区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相关部门、委员所在工作单位和提名推荐委员的党派团体(界别)通报。
  第二十三条   委员、常委因病住院、出国、参加全国、全省性会议或因其他特殊性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协有关会议、参加区政协有关活动的,应书面请假。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应事先向常务副主席(大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常委会议的,应事先向主席请假;不能参加全会期间联组讨论会议的,应事先向联组召集人请假,并报告大会秘书处;不能参加区政协各委、室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应事先向相关负责人请假。请假未经同意的,应按时到会。上述请假情况均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记录备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时,应由本人到大会秘书处报到。委员参加全会各次大会和联组讨论会、常委参加各次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等,都应按要求签到。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及相关委、室应将常委、委员参加上述会议的情况登记备案。
委员、常委既不到会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缺席。无故缺席1次者,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通报常委、委员及其所在单位;无故缺席2次者,由区政协领导与其谈话,并向区委有关部门和常委、委员所在单位及全体区政协委员通报;无故缺席3次者,劝其辞去常委、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区政协委员每年应按规定填写履职档案中的履职情况登记表,区政协各专委会应将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备案,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在年底应将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汇总存档。委员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委员评先、委员届中调整和委员换届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区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