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加强对业委会和房产开发单位的监管,改善物业生存环境的建议
来源: | 作者:zxxianan | 发布时间: 2018-08-01 | 9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041号
案  由:关于加强对业委会和房产开发单位的监管,改善物业生存环境的建议
提案人:王永光  湖北华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3329999915
理  由:
物业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一环,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各方面的效益。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宜居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市物业行业也得到飞速发展。截止2016年底,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达272家,管理的项目达到360个,管理面积约1900多万平方米,从业人员约4600多人。然而偌大的物业市场、这么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却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缺乏监管,不作为现象严重。
1、目前我市业主大会的召开多数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流程进行,其程序上和条件上存在严重违规,而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引导、监管和审核。而这些往往导致部分别有用心的业主借机利用。由于成立程序上的不规范,导致业主委员会成为了个别业主从开发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那里谋取私利的工具。
2、职权缺乏监督,不作为和乱作为情况严重。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广大业主利益,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服务。然而目前我市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普遍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把业主委员这个公益性的岗位当成创收途径,有钱就做事,没钱就撒手不管;街道办等职能部门平时对业委会缺乏监管,只要不出事,从来没人主动了解业委会工作情况。
二、开发单位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困难。
1、开发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质保期期内的维修责任。《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然而我市物业行业的很多矛盾却都是因开发单位质保期内维修不及时或拒不履行维修义务所造成的。最终业主将开发单位的不作为转嫁到了物业服务企业头上。
2、不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谁不用我出钱我就让谁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然而空置房的物业费往往成为开发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哪家不让我交或答应让我少交空置房物业费,就让哪家物业公司做!
建  议:
物业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关系到每户业主的切身利益。建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开发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切实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议转市房产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