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来源: | 作者:zxxianan | 发布时间: 2018-07-13 | 83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咸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7年3月6日政协咸安区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1日政协咸安区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咸安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从本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交叉,原则上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要调整时,应由委员个人提出申请或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席会议同意,按专门委员会委员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调查研究、参政议政能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可按专业分设若干委员活动小组,委员活动小组只组织委员开展活动,不作为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中每次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提案的审查、督办等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凡以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一般由分管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由常务副主席签发。重要调研、视察、考察报告或建议案,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安排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后,认真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按年度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需综合协调的事项,视不同情况,按不同形式协调和不同程序报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应作记录。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须提前向专门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对所联系的乡镇、区直政协联络处(组)开展活动要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区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或联合开展调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结合各自的工作,与在咸安的省、市政协委员、非委员专家、学者保持联系,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争取上级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密切与兄弟县市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共性问题。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是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行政管理上隶属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本通则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