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咸宁市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 作者:zxxianan | 发布时间: 2018-12-21 | 29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8月30日政协咸安区第五届委员会第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咸宁市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遵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不断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增长极,奋力谱写新时代咸安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咸宁市咸安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协商决定下一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三)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政协作出的全国性决议和湖北省政协作出的全省性决议、咸宁市政协作出的全市性决议;
(四)执行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咸安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重要建议;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从该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当选之日开始。如遇非常情况需变更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以及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授权主席会议对违纪违法的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委员作出处分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5-7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
(二)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共湖北省委、中共咸宁市委、中共咸安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精神,学习贯彻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的重要精神;
(三)审议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协商讨论咸安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听取中共咸安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的通报;
(五)听取中共咸安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区政协重要建议案、提案及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的通报;
(六)审议提交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各项文件,包括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提案工作报告(草案)、政协委员名单、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特邀人士和列席人员名单、各委员小组(联组)委员名单和召集人等;
(七)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八)审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室和研究室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情况邀请中共咸安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驻咸安的省、市政协委员,有关区政协委员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应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常务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以及参观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常务委员均可自由发言,区政协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党派、团体、界别、应邀列席人员亦可发言。
第十七条   会议成果以建议案、综合报告、大会发言专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等多种形式报送中共咸安区委和区人民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议政性常委会议期间,可举办专题学习报告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的出席情况要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不定期举行,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参加,亦可邀请中共咸安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士出席。
第二十二条   专题协商会的日期、议题由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题协商会由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专题协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重要的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等,并进行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专题协商会需请中共咸安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时,应提前向上述有关方面提出通报事项和通报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专题协商会根据议题需要,会前或会中可组织与会人员和有关人士外出学习考察。
第二十七条   专题协商会后形成的有关报告、建议、纪要等,分送中共咸安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专题协商会由区政协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服务工作。

第四章   文件与宣传报道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签发。以政协咸安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报送中共咸安区委、区人民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重要信息和宣传报道稿件,由负责政协咸安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应作新闻报道,视需要由研究室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