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咸安区委员会领导班子制度汇编
来源: | 作者:zxxianan | 发布时间: 2018-07-13 | 91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说    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政协党组的制度建设,提高区政协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协党组根据《中共咸安区委关于推动全区各级领导班子制度落实的意见》(咸安发(2012)24号)文件要求,组织本届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协常委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结合全区政协工作实际,对区政协领导班子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进行了整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了区政协领导班子工作职责类、工作运行类、能力提升类和监督约束类等四大类制度,编印了《政协咸安区委员会领导班子制度汇编》。
 
目    录
一、工作职责类
1、区政协党组工作职责
2、区政协党组成员工作职责
 (1)党组书记工作职责
 (2)党组副书记工作职责
 (3)党组成员工作职责
3、区政协全会工作职责
4、区政协常委会工作职责
5、区政协常委工作职责
(1)区政协主席工作职责
(2)区政协副主席工作职责
(3)区政协秘书长工作职责
(4)区政协其他常委工作职责
二、工作运行类
1、区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区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3、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能力提升类
1、区政协党组参加中心组学习制度
2、区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3、区政协领导班子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4、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交心谈心制度
5、区政协党组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四、监督约束类
1、党内监督制度
2、党外监督制度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作

一、区政协党组工作职责
区政协党组是全区政协组织的党的领导机构,是为了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工作部署在区政协的贯彻实施。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各级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意见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
三、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自觉服从中共咸安区委领导,大力支持区政府工作。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调政协内部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五、讨论并决定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和涉及区政协全局性的工作任务;审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及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议案。
六、按照区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区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参加单位、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研究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区政协的机构设置、调整,干部的交流、调动和奖惩,向区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推动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政协党组成员工作职责
一、党组书记工作职责
1、负责召集党组会议,并结合区政协的工作实际,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区政协的全面工作。
   2、了解掌握班子成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督促落实区政协年度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党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充分调动各党组成员的积极性。
   5、抓好党组和机关党支部的学习,定期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指导并参加机关支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
   6、负责党组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按区纪委党风廉政目标责任要求,签定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深入实际,督促、检查政协机关的各项工作。
二、党组副书记工作职责 :
 1、在党组书记的领导下,负责政协机关的日常工作。
 2、根据区委和区直机关工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及时提出党组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实施,并抓好落实;
 3、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向区委汇报区政协党组的工作情况,
  4、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区政协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向政协党组及党组书记提出工作建议;
 5、负责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机关党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质量;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其他党组成员工作职责:
  1、在党组书记的领导下,根据党组的分工,抓好分管的工作。
  2、认真执行党组的决定、决议,不定期地将分管的工作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汇报。
  3、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各项大政方针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
  4、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三、区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职责
全体会议是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并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赋予人民政协的职能,在全区贯彻实施。
二、选举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
  三、协商讨论全区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本届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届区政协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四、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工作,促进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履行政协职能的科学化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设立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一、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促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而奋斗。
二、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务,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的有关重要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届政协常委会协商通过的年度工作任务,执行省、市政协作出的全省、全市性决议。
四、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重要提案。
六、协商决定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区政协常委工作职责
(一)主席工作职责
1、坚持区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赋予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和中央、省、市、区各级党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指示精神,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商通过的决议决定。
2、负责主持区政协全面工作,组织区政协常委会开展活动,主持召开区政协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和政协常委会议,列席区委常委会,参与研究全区重大决策决议。
   3、对全区政协组织、政协委员提出的事关全区大局的建议案、提案进行审核把关。
4、对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5、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6、完成区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副主席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赋予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商通过的决议决定。
   2、参与区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议协商讨论,对事关全区大局的建议案、提案提出意见建议。
3、协助主席抓好分管的工作,推进工作落实;受主席委托,联系、协调、处理有关工作;主席外出时,受主席委托临时主持全面工作。
4、协助主席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区政协自身建设。
5、协助主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6、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三)秘书长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2、负责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筹备工作。向主席或主席会议提出召开有关会议的日程、议程的建议,安排各项会务工作。
3、组织或参与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政协的工作情况、经验和问题,为政协履行职能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4、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抓好机关有关工作的开展和机关规范化建设。
5、组织讨论机关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问题,为政协党组提供基础意见。
6、负责同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7、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常委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区政协全体会议协商通过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开展的各项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并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2、积极参与政协常委会、专委会开展的专题协商活动,发扬政协的协商民主,对协商讨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表建议性意见建议。
3、充分发挥政协常委在本界别、团体、社会中的带头示范作用。争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谐模。
4、对政协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工作

一、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咸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在中共咸安区委的领导下,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全区各族各界人士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全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区爱国统一战线、建设幸福美好新咸安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15日前,经上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咸安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可缩短或者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全区的贯彻实施;
(二)选举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全区的重大决策举措、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和部署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15日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及委员小组和委员联组召集人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委员议政发言;
(五)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联组会由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由委员联组召集人主持。委员联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联组召集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咸安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人武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区级各民主党派、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咸安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驻咸安省、市政协委员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和有关分组会议,均安排有关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如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须提前向会议秘书长请假。委员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出席会议和活动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委员多次不出席政协会议和活动又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依据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劝退。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六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后,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确定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咸安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或联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履行政协职能的科学化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区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促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咸安区委员会的重大会务,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政协作出的全国性决议、湖北省政协作出的全省性决议和咸宁市政协作出的全市性决议。
(三)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重要建议。
(五)协商决定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区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区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纪律处分事项。
(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作出的全国性决议、湖北省政协作出的全省性决议、咸宁市政协作出的全市性决议以及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区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讨论国家和地方重要事务,讨论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三)听取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区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情况的通报。
(四)听取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区政协重要建议案、提案及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的通报。
(五)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考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及专职副主任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一)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日期、议程由主席或副主席提出;也可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三)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项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等,并进行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四)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根据需要,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根据议题需要,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意见,努力提高协商议政的实效。会前,应向上述有关方面提出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根据议题需要,会前或会中组织与会人员和有关人士外出学习考察。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由办公室记录,形成的有关报告、建议、纪要等,根据议题需要,分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根据此条规定,制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日期、议程由主席提出。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和其他事项; 
(二)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  
(三)审议以区政协名义向党委和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讨论全区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
(五)审议政协咸安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六)讨论决定政协委员调查、视察、参观、评议等重要活动;
(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基层政协联络处(组)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政协办公室负责人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咸安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五条  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重要信息和宣传报道稿件,由负责区政协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视需要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三、区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咸安区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区委、区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决策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本届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文件。
  (七)审议本届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要活动方案和政协机关重要工作安排,审议重点提案和调研、视察报告,审议通过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审议提交常委会协商通过的区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等人事任免事项。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研究涉及区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区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区政协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八条  主席会议须有主席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主席会议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九条  主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意见、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别负责实施,区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予以贯彻执行。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分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主席会议。
            

能力

一、区政协党组参加区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区委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委中心组学习成员主要是:区“四大家”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可适当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区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经济、政治、科技、法律、历史、文化、军事、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以及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和部署。
第四条  区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
(一)集中学习。采取邀请专家辅导、组织专题讲座、领导干部上党课、集中讨论交流、召开务虚会等形式,每年集中学习研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区委中心组(扩大)会议或举办建设鄂南强区论坛,增强集体学习的效果。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学习实际抓好个人自学。个人自学应做好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自学笔记每年不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每年不少于2篇。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围绕学习专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每年应撰写1至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有对策的调研报告。
(四)学习考察。坚持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心组成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借鉴加快发展的好理念、好经验、好做法。必要时可适当扩大参加学习考察对象。
第五条  集中学习时一般按照“发放书面通知、研读原著原文、专家提示辅导、中心发言研讨、形成学习综述、整理学习档案”六个环节进行。
第六条  每次集中学习需做好考勤登记。中心组成员要按时参加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需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及时补课;出勤情况每半年在中心组内部通报一次,并记入学习档案。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组织新闻单位对中心组学习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可也摘要刊发中心组成员交流发言内容。
第八条  中心组成员学习笔记每人每年单独成本,随时接受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市委有关部门的调阅,调阅情况应在中心组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中心组成员每年应专题总结学习情况,并对照上级规定的理论学习考核内容,围绕学习态度、学风、措施和成效等方面,做好本年度理论学习的自查自评工作,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中心组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学习情况和本年度的学习计划。
第十一条  区委书记担任区委中心学习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安排,确定每次学习内容、时间和形式,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区委宣传部指定一名同志为学习秘书,负责做好学习讨论记录,掌握学习动态,建立学习档案及有关服务工作。

二、区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组民主生活会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2、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每个党组成员都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达到解决问题,消除思想和工作上分歧,增进团结,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
   3、民主生活会前的准备:
(1)确定主题,制定方案。根据党组的中心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区委党组织要求,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民主生活会方案,提前报告上级组织部门并通知各位党组成员。
(2)组织学习。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组成员学习有关文件。
(3)广泛征求意见。对群众意见和建议,“原汁原味”地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4)开展谈心活动。党组主要领导分别同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互相谈心交心。
4、民主生活会中的工作:
(1)认真进行党性分析。每名党组成员要形成书面发言提纲,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组织指出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刻剖析。
(2)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之间坚持逐一进行评议,相互之间也要有实质内容的批评意见。
(3)正确对待批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压制批评、不打击报复。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4)切实加强监督。除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外,可视情吸收群众代表列席。
5、民主生活会后的工作:
(1)制定整改措施。党组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梳理归类,制定整改措施。
(2)及时通报情况。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向本单位通报,接受干部监督。同时将综合情况报告和整改措施报区纪委、组织部。
(3)加强督促检查。抓好相关责任人整改措施的落实,努力改进工作。
6、政协党组领导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区政协党组领导还要参加机关支部组织的民主生活会。
7、党组民主生活会要做好记录,记录的活动内容要详细记入《咸安区直党组党建工作台帐》。

三、区政协领导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现结合区政协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区政协领导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扣住人民政协“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和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区政协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分工,分别以组织“百名委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以“了解社情民意、结交百姓朋友、为民排忧解难、密切党群关系、积极建言献策”为目的,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心聚力的工作,谋求最大范围的团结,凝聚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壮大统一战线,为建设“五个咸安”发挥应有作用。
二、主要做法
结合今年区政协确定的“百名委员进社区”这一重要活动载体,以“入户”为重点,切实有效地推进区政协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的实施工作。
一是发挥政协委员界别广泛的优势,凝聚各方面的新兴力量。引导和鼓励每位政协委员与所在界别、阶层的1~2位人士交朋友,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倾听建议意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凝心聚力的工作,广泛联系民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引导、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围绕我区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建功立业。
二是发挥政协委员来自不同阶层的优势,凝聚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围绕区政协今年“百名委员进社区”这项重要活动完善方案,重点抓好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委员深入社区、深入村组、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既做好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又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把人心凝聚到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下,把人民群众的巨大热情凝聚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上来。
三是着眼长远,建立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到社区入户联系的长效机制。积极响应区委号召,与区委安排给区政协“双挂”的社区进行联系,对党组成员进行分工,于2月5日前组织到所驻点的社区报到,到联系户走访,给联系户留下联系电话号码,作出如实记录,并保持与联系户经常性的联系,并做好各位主席的挂钩联系服务工作。在联系和服务群众过程中,每位参与者要坚持 “五必访”:即一是在党委、政府组织重大课题调研过程中必访;二是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必访;三是在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实施前必访;四是在出现社会热点问题时必访;五是在联系户遇到困难和需要时必访。坚持“三问三送”:问群众生活冷暖,送真情服务;问群众创业所求,送致富信息;问群众服务建议,送真心承诺。坚持带头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带头做志愿者(义工),带头参与环境治理,带头树立文明公民形象。
三、保证措施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的实施纳入政协工作的整体安排中,强化组织力度,持之以恒、扎实有效地推进该项制度的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政协党组实施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主席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各专委会主任为成员,具体牵头管理区政协党组和政协委员参与活动安排,制定实施细则,排出活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督促检查和测评工作,对涌现出的先进经验、优秀典范和成功做法,及时总结、组织推广。
2、大力宣传发动。在区政协党组召开动员会议,努力提高区政协党组和机关党员干部参与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党组和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倾听民声、帮扶民困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实践。向全体区政协委员发出《倡议书》,提高委员们对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让委员们深入体会到这是政协委员了解社情民意、积极履行职能的重要而又关键的途径,号召全体委员积极响应区委要求,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投身于联系和服务群众活动中去。
3、畅通信息渠道。设立专门联系电话(8322150)和邮箱(1564781638@qq.com),及时汇总党组、机关党员干部和政协委员的信息反馈,认真做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梳理,并以《咸安政协》书刊的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反映。定期分析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刘昌苍、毛崇勇同志负责与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刘昌苍同志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编发和向区委的信息报送工作,毛崇勇同志负责与社区的总联络。
4、强化考核机制。采取抽查、走访、座谈,以及组织社区(村组)群众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制度实施的督促检查;把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党员干部参与评选优秀党员和优秀公务员的重要条件,也作为政协委员参与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从而推动和保证这项制度在区政协得到有效实施。

四、区政协党组班子交心谈心制度
开展交心谈心,是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形式,是了解党员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的有效方法。为了加强机关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心谈心的主要内容
交心谈心,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沟通、转告、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找党员和干部职工交心谈心。
1、干部职工之间有了矛盾,要及时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对症下药,正确疏导,帮助他们消除误会,消除隔阂,化解矛盾,维护团结。
2、干部职工家庭遇到实际困难时,要从关心的角度出发,思想政治工作做到职工的心坎上,使他们感到组织的温暖,从而克服困难度过难关。
3、干部被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时,要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4、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整、交流时,要做好思想工作,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新的要求。
5、干部职工退休时,要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和贡献,听取他们的意见,关心他们的生活。
6、干部职工受到表彰、奖励时,要提醒他们保持清醒头脑,戒骄戒躁,保持和发扬成绩。
7、干部职工在工作中遇到较大困难和挫折时,要解除他们的思想压力,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8、群众反映干部有问题时,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澄清的要澄清,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发现有突出毛病和不廉洁苗头时,要进行告诫,引起他们的注意。
9、干部职工因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时,要讲明处分的原因,严肃指出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帮助他们分清是非,使其吸取教训、放下包袱,重建功业。
10、领导干部向组织上提出要求或报告重大事项时,要了解干部的想法,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11、干部考核工作结束时,要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提出努力方向。
二、交心谈心的分工和时间安排
党组班子成员之间的交心谈心每年至少1次;班子成员同各委室负责人的交心谈心,按班子成员的分工负责,原则上每年至少2次;一般党员干部的交心由支部书记或秘书长负责,个别情况也可由党组主要领导亲自谈话。一般干部的交心谈心每年应在2次以上。
三、交心谈心的方式和要求
1、交心谈心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2、交心谈心要及时,如有第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开展交心谈心。同时要做到“五必谈”,即:干部职工间有矛盾、遇到挫折情结波动、工作中遇到不顺心、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退休时必须找其谈话。
3、交心谈心既要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也要根据干部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交心谈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好制度,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
4、建立交心谈心登记制度。为了把交心谈心落到实处,党支部都要建立交心谈心登记制度,用专门笔记本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和谈话的主要内容等。交心谈心制度的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区政协党组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党组党的建设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民展观为统领, 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部署抓落实,围绕党员干部思想抓教育,围绕党组特点抓活动,坚持整体工作抓创新,重点工作抓突破,日常工作抓规范,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加强党组党的建设 ,全力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速发展。
2、党组党的建设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3、坚持把党组党建工作作为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的党建工作。每季度听取一次党建工作汇报,督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4、发挥党组机关支部在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要为党组织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党的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业务等工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5、党组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支持并带头参加党的活动,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带头执行党的有关决议。
6、党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工作,完成《党章》和《条例》规定的基本任务。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做好党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7、党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检查总结,按时组织会议,定期上党课,及时听取、收集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党组在行政决策、改进工作、任用干部等方面当好参谋,提供服务。
8、党组成员在党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党组要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成员支持并带头参加机关支部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机关支部(党小组)活动,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9、对党建工作构成失职行为的班子或个人,要按照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给予党纪处分等不同方式的责任追究。

监督


一、党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发展党内民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区政协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和省、市、区委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区政协在党内民主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对区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二)对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抓好责任分解,加强检查考核,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向区委报告本人收入、住房、投资、配偶及子女从业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制度。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采取通过党务公开栏、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推进党委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采取日常交心、职务调整、提醒帮助、考察反馈等谈话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及时了解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以及对区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谈话对象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需要注意和纠正的问题,提出希望要求,帮助改进纠正。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提高区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达到统一思想、改进作风、互相监督、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区政协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区委请示报告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区政协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党内监督意识的教育,增强监督意识。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二、党外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外监督的对象是区政协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三条  党外监督的内容:
(一)区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运行情况。
(二)区政协对区委重大事件决策的落实情况。
(三)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四)区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绩效。
(五)其他需要社会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党外监督分为民主党派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专门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等多种形式。
(一)民主党派监督。坚持政治协商,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民主党派通报,有关会议、重大活动邀请民主党派参加。民主党派通过召开会议、建议、提案、视察和专题调查,对区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社会团体监督。社会团体发挥联系群众的广泛性和紧密性,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联系,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区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舆论监督。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介,采取报道、评论、发内参等形式,对区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群众监督。群众通过信述、申诉、举报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区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运行进行监督。
(五)社会监督员监督。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干部、基层干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聘请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查、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方式,收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区政协反馈。
第五条  党外监督的方式:
(一)设置意见建议箱、公布监督电话,及时收集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依托互联网开设互动平台,通过网络与民主党派、社会各界和群众进行在线交流。
第六条  区政协领导班子及成员应虚心接受党外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在区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中,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党组班子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政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对象:党组班子成员、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报告内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业,或承包、租赁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等方面的情况;7、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报告程序:1、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党组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2、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将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