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4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 作者:zxxianan | 发布时间: 2020-01-01 | 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朱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养狗”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养犬成为一部分人的精神寄托和爱好。全国各地大中城市先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相关的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了犬类饲养人必须要到公安机关办理犬类饲养证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由于我市、区在犬类管理上立法工作相应滞后,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犬类动物管理方面的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缺乏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可供使用。在平常的管理上,公安机关现在能做到的还只能是根据群众报警,及时出警捕杀咬人的犬类。目前,我区也没有办理过犬类饲养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城区犬类饲养的情况,一是积极向上级公安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建议,争取早日出台咸宁市犬类管理规定,以便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积极配合城管等部门,适时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开展捕杀流浪野犬的行动,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三是对于小区居民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行为,将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饲养人予以处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四是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犬类主人的安全管理教育。特别是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如公园、公共道路、居民小区等处,提示犬类主人不得带犬进入以免伤害到其他人,或者采用约束绳或者寄存等方式进行处理。在目前的情况下,采取一刀切“禁养”的措施暂时不宜。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